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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汇率:1 CNY = 0.1371 USD 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对于订单线上达成、海量高频成交、单笔金额小的跨境电商交易,跨境电商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常规贸易单证。银行可与优质可信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系统直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相关银行应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
银行也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以下解读来源于公众号:跨境金融研究院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项下审核模式:
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银行可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
凭电子单证审核模式:银行也可按照经常项目指引,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该问答实际上已经数次修订,都是对于银行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放宽。
此前在外汇局的语境中,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和凭电子单证审核是两个概念,前者需要银行按照支付机构模式获得试点资格才能开展,而后者更多是指银行不一定要审核纸质单证,只要满足展业要求,审核电子单证同样有效力,因此更多银行可以按照该模式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
如果银行可以直接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则不需要获得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试点资质也可以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算服务。
本次发布的《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最早于2019年发布,当时发布的是五个问答。此后已经经过两次修订,由最早的五个问答删减和修订为目前的三个问答,重点在于其中第二问跨境电商,其他两个问题并没有修订。
2023年9月,外汇局对问答做了修订。
删去了2019年问答中的第四问: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原因可能是因为2020年,外汇局已经明确允许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而2024年,外汇局再次修订问答,删去: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修订:跨境电商项下电子单证审核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2024年对于跨境电商问答的修订,
按照2019年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和2020年经常项目指引的要求更新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审核。
可以看到数次修订都是对于银行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放宽。
如果银行可以直接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则不需要获得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试点资质也可以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算服务。
此前在外汇局的语境中,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和凭电子单证审核是两个概念,前者需要银行按照支付机构模式获得试点资格才能开展,而后者更多是指银行不一定要审核纸质单证,只要满足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同样有效,因此更多银行可以按照该模式办理业务。
(转自:智汇大叔)